歡迎進入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官網!

政源于正 財源于才 智源于知
The source of the government is in the source of wealth.
關于《湖南省水利廳關于加強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設施管理的通知》重新修訂的情況說明
為加強開發建設項目占用農業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設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工作,我廳于2012年下發了《湖南省水利廳關于加強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設施管理的通知》(湘水辦〔2012〕62號,HNPR-2013-18001)(以下簡稱“原《通知》”)。根據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,原《通知》已于2018年2月失效,同時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及2016年3月經省審改辦同意、我廳出臺的《湖南省水利廳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》(湘水辦〔2016〕27號)規定,原《通知》已不符合最新政策要求,必須進行修訂。近日,我廳重新修訂發布了《湖南省水利廳關于加強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設施管理的通知》(湘水發〔2018〕11號,HNPR-2018-18005)(以下簡稱“新《通知》”)。
新《通知》共八條,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:一是明確行政審批對象;二是明確行政審批權限;三是明確行政審批程序;四是明確占用農業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設施項目立項和建設的必須具備的條件和要求;五是明確占用農業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的補償措施及責任主體;六是對臨時占用作出詳細規定。
相較于原《通知》,新《通知》對以下兩個具體事項進行了調整:
一是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設施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。原《通知》規定,“占用大中型水庫、大型水閘、大型泵站、設計灌溉面積5萬畝以上的灌區及跨市(州)灌溉工程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;占用小一型水庫、中型水閘、中型泵站、設計灌溉面積1~5萬畝的灌區及跨縣(市、區)灌溉工程的由市(州)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;占用其他灌溉工程的由縣(市、區)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?!?016年3月,我廳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、省政府和水利部深化改革的要求及《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》(湘政辦發〔2015〕82號)有關精神,進一步深化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出臺了《湖南省水利廳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》(湘水辦〔2016〕27號),明確“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。除跨市州的事項仍由省廳審批外,其余的都由市州審批。”本次新《通知》修訂后與之規定保持一致,即“占用農業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設施審批,除跨市州的事項由省水利廳審批外,其余的都由市州審批?!笔兄菟姓鞴懿块T可根據本市州深化改革的要求,具體明確市州、縣市區的審批權限。原則上,占用大中型水利工程的,審批權限宜設于市州本級。
二是對第五條中占用補償費的核定部門進行了調整。原《通知》規定:“對不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,占用者應當按照省財政、物價部門的規定,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占用補償費?!庇捎谏陷啓C構改革后,物價部門已并入發展改革部門,故新《通知》中修改為:“對不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,占用者應當按照省財政、發展改革等部門的規定,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占用補償費。”